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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资讯】最高法改判“蜜胺”案赔偿2.18亿元入选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7 10:46:18       来源:中国市场监督报


(资料图)

4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及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在知识产权行业引起广泛关注。这起案件系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同日作出的两起案件中的一起,另外一起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这两起案件还入选了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典型案例。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时指出:“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中,认定各共同侵权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并对外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判赔总额达2.18亿元。”

据介绍,两起案件中,原告方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象赛瑞公司)、被告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鲁恒升公司)均为化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在三聚氰胺领域存在业务重叠。金象赛瑞公司是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通过多年研发掌握了三聚氰胺加压生产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在此领域具有成熟经验。

根据法院判决,金象赛瑞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赛瑞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

金象赛瑞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家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指出,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爱艳律师指出,该判决充分体现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此案判赔金额较高,对侵权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也让创新者更有信心。”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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